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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山东广建粮仓备荒救灾


时间:2024-11-06 15:50:50  来源:  作者:

眼下秋收已经结束,丰收的粮食已经入仓。俗话说得好,“手中有粮,心中不慌”,在清代,也是把仓储建设和粮食入库作为大事,广建常平仓、社仓和义仓,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百姓安宁。

□刘永加

清代修建

一大批粮仓

清代山东的粮储主要有官储、民储和官民共储三种,建了一大批常平仓、社仓、义仓等用来储备粮食。

常平仓产生于汉代。清朝建立后,仿照历代旧制,建设常平仓,历代皇帝也屡颁诏旨,要各地推行常平仓,并用劝谕官绅富民捐输、采买、按亩摊征等多种措施充实仓廒,保证了仓储充足,以确保备荒救灾。

清代顺治、康熙年间,常平仓已在山东各府州县相继建立,这在一些清代州府县志中均有记载。

《乾隆临清直隶州志》称:“(夏津县)常平仓在县署内,顺治间建。”《乾隆沂州府志》载:“(日照县(今日照市)常平仓在城隍庙后,房屋十五间,基地一亩一分,顺治十三年,知县吕补衮建,迄今百余年,知县成永健等相继修葺。”《光绪文登县志》说:“康熙四十年,知县佟国珑于县署后修廒房十三间,以贮谷,曰常平仓,五十年,知县张文炳增修二十间。”

仓廒的修建需要费用,但这笔经费并未纳入常规预算,多为知县或地方绅衿捐资。据山东地方志记载,清代山东地区仓廒的兴建,多为巡抚、知县或地方绅衿捐资。《道光济南府志》记载,道光十五年十月,山东巡抚钟祥奏:“查东省常平仓谷,历年亏缺已多,现在实贮虽有一百万一千余石,而绌于原额尚多,臣与司道会议,倡率捐廉于省城高燥之地,建盖仓房三十八间,分为四廒……通省府州至建仓需费共计七千四百余两,均系官捐,应与收捐银谷均免造册报销。”

关于知县捐献建仓,在山东地方县志中也多有记载。另据《民国寿光县志》:“清以前寿光仓储无所考,康熙三十二年,知县刘永成在大东门迤北,购置仓廒一所,计六十五间;又在小十字口西道北,建仓一所,捐资建筑者,邑绅杨芳裔、杨达裔、杨士瑾、杨锡柞诸人。”

由于官员带头捐款修建常平仓,使得绅民纷纷捐输粮谷。早在康熙三十四年,清廷就议准“令直省督抚饬各州县卫官,劝谕乡绅士民,每岁收获时,量力捐输积储”。据《光绪峄县志》,“额贮常平仓谷一万四千石……民捐谷五千八百七十七石八斗六升五合,系光绪七年巡抚札饬劝捐。”

光绪七年至光绪九年,山东巡抚任道镕上奏:“计自劝办以来,据济南等十二府州属陆续禀报,邀同绅士按庄查造户籍,先尽殷富,次及农商,设法劝捐,或听量力而输,将或按地亩而酌派。截至本年正月止,计共捐齐谷,六十一万四千六百余石,每州县三千余石至一万四千余石不等,按照派数,多有盈余。各绅民见义而勇为,足征人心,风俗之厚。”

清代山东各州县都建立了常平仓,并确保足额及时入库,从而保证了备荒救灾的需要。

备荒之仓

莫便于近民

清代社仓设置的时间比常平仓要晚一些。雍正皇帝即位后,认为“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,而近民莫便于社仓”,因此很重视社仓。

山东社仓随即跟进,雍正二年,陈世倌出任山东巡抚,时值山东境内旱蝗大灾,他经过调查,上奏朝廷,建议修建社仓。他说:“社仓通有无,济农歉,古今可行。宜令各乡劝富民输谷,不限多寡,量予奖劝。举公正乡约三人司其出入,官为稽覈。贫民春贷秋偿,石纳息二斗,歉则减之,十年后纳息一斗。请饬诸行省先就数州县行之,俟有成效,然后推广。”陈世倌的建议得到了雍正肯定,此后社仓在山东各府州县普遍建立起来。

社仓与常平仓不同,常平仓属于官仓,社仓则由民间经营管理。库房的筹建、维修、谷本的筹集、粮食的收贮发放等,都由民间自行管理。嘉庆六年朝廷议准:“各省社、义二仓粮食,俱系民间捐储,以备借放,今社仓即以奉旨归民经理,所有义仓即照社仓之案,一律办理。”

社仓由地方选举正、副社长负责经营管理,据登州府《乾隆海阳县志》:“社仓……分贮各乡,设立正副社长收管。”社长人选非常重要,由于责任重大,要求须品行端方、家道殷实,“各直省社长由各乡公举品行端方、家道殷实,正副社长二人呈官,令其经管出纳,一年无过给以花红,三年无过奖以匾额……如有经理不善滋弊者,即行革惩,侵蚀者以监守自盗例治罪,所少谷石著令赔还。”

社仓的重要作用是赈贷,凡借贷仓谷者,需要额外交纳一定数量的息谷。雍正二年,定社仓收息之法,“凡借本谷一石,冬间收息二斗,小歉减半,大歉全免,只收本谷,至十年后,息倍于本,只以加一行息,其出入之斗斛,遵照部颁,公平较量”。遇到歉收之年,也会少收或免收息谷。

清代山东的社仓在雍正年间已普遍建立,到乾隆年间,其经营管理已很完善。

长清知县

办义仓

义仓始创于隋朝,清代义仓进一步发展,“其由省会至府、州、县,俱建常平仓,或兼设预备仓。乡村设社仓,市镇设义仓”。

清代山东义仓始于康熙年间,据《嘉庆东昌府志》,“(莘县)义仓,十间,在县治东,康熙二十五年,知县曹煜建”。直到乾隆、道光年间,山东地区的义仓才充分发展起来。

据《清史稿》记载,乾隆十一年,方观承任山东巡抚时,上疏兴建义仓:“义仓与社仓同为积贮,但社仓例惟借种,义仓则借与赈兼行,而尤重在赈。设仓宜在乡,不宜在城,积谷宜在民不宜在官。秋获告丰,劝导输纳,岁终将谷数奏明,不必开具管收除在。则其数不在官,法可行久。”

清代山东各地的义仓大部分也都是官建,基本是各县知县捐建,或者绅民捐资、捐谷兴建。

据《道光长清县志》:“长清原无义仓,道光八年,邑令舒公(舒化民)倡捐建设,遂各里皆有。”此记载说明,长清在清代道光之前是没有义仓的。

长清知县舒化民积极倡导建立义仓,并发布了《倡捐义仓谷告示》。第二年,舒化民制定了详细的《酌议义仓条例》,以此推动全县的义仓建设,条例首先规定,义仓藏在民间,不准吏胥经手,务须慎选首事。义仓以出借为主,加一生息。若遇荒年,须尽数放赈,以救灾民。反映出义仓平时以出借为主、荒年则全数赈济的功能。

长清这次劝办义仓成效显著,四乡共建义仓50所,共贮谷3263.3石。道光十三年,舒化民再次出任长清知县,他将前设义仓逐一清理,四乡又添设义仓3所,连前设义仓共53所,计增息谷1529.5石,连前贮原谷共4792.4石,自后每年出借生息。

舒化民在长清劝办义仓,得到济南府、山东布政司和巡抚的批示,山东巡抚批示说:“查该县设立义仓,著有成效,现复议增条规,益臻周妥,所办甚好……如能仿照举行,亦各尽心筹办,以裕民食。”

此后,山东各地义仓建设迅速发展起来。其中,济南府及所属各州县每年共捐谷二千八百五十石,每石一两三钱,折价银三千七百零五两。

西汉司马迁说:“夫春生夏长,秋收冬藏,此天道之大经也。”清代山东很重视仓储建设和粮食储备,为备荒赈灾提供了保障,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山东社会的安定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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